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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的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系为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陕西必康不会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是对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正常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情况进行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内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
司及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按照相关审议程序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
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拟聘任骆书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进行审慎的审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总裁谷晓嘉女士提名聘任骆书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提名是在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
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2、经审阅骆书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骆书鼎先生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
《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骆书
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