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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2021-06-17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6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
月1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
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宗松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8必康01”)本金2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的期内利息10,273,972.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210,273,972.6元为基数,自2021
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5%(年利率7.5%上浮30%)的标准
计算的逾期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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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473,972.6元);
       (5)请求判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的处置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
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李宗松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
债权的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延安必康”)发
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必康01”),债券代码
为114335,期限为2+1年,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规模为7亿,债券起
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自2019
年起每年4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到期日为2021年4月25日。同时,被告李宗松承诺为
债券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购买并持有面值2亿元债券,票面利率为7.5%,单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2020年4月25日,鉴于债券持有人已要求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延安必康,
故延安必康向债券持有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协商债券延期兑付事项。后经各
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债券本金的兑付日期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
日;自2020年4月27日起,债券应付本息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其中,延安必康应
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计兑付不低于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利息;剩余应付本息
应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兑付,若未按该分期兑付方式履行,债券全部本息即刻
到期。同时,延安必康将其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为“18
必康01”债券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6月1日配合办理了股权出质设
立登记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延安必康未按约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利
息。
       原告认为,延安必康未能按约履行兑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债券全部本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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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延安必康应立即向原告履行兑付全部本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李宗松应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经公司内部自查确认,获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情况,基本情况如下: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延安必康,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与延安必康因委托贷款纠纷案件要求延安必康归还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借 款 本 金 2.98 亿 元 和 暂 计 算 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 利 息
101,005,039.75元,共计399,005,039.75元。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为987,758.17
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4%。
    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
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
公司、李宗松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因股份投资纠纷要求被
告1李宗松返还预付的8亿元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补偿费36,353,972元以及自
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补偿费,并支付截止清偿8亿元
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合计911,666,194.82元。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
产为987,758.17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2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上述两个案件的
涉案金额合计为1,310,671,234.57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27%,达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
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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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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