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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1-08-14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9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陕10执217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2021)陕10执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
容如下:
    一、(2021)陕10执2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
    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李宗松、谷晓嘉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你/你单位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
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申请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9,000
万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
    2、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GU XlAO JIA(中文名:
谷晓嘉)就前述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因本案公证费42,000元、执行费257,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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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
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
嘉其他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
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1)陕10执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
    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李宗松、谷晓嘉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你/你单位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
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申请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49,940
万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
    2、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GU XlAO JIA(中文名:
谷晓嘉)就前述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因本案公证费108,000元、执行费566,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立案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
其他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

                                  2
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
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1)陕10执2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1)陕10执
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
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10执217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2、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10执218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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