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事项进行审慎的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及总裁胡绍安先生提名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
裁兼董事会秘书,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
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2、经审阅李军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李军先生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