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与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资产划转补充协议
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签署资产划转补充协议是基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和公司主营业务产
业区域布局考虑,对部分划转事项进行调整。本次划转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
体公司之间的划转,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进
行签署资产划转补充协议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