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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
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马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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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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