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6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
时代中心 3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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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651,046,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86%。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8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22,25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6%。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8,787,88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3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22,258,24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马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7,548,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760,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4.28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
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0,32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9%;
反对7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8%;弃权1,9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41,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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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96.7787%;反对7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27%;
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毅、崇祝文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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