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2023-01-07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0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延期回复监管询问函的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出的《监管询问函》(陕证监函[2022]542号),
要求公司应就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收到本函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此前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3年1月
6日前回复监管询问函并对外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刊登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
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截至目前,相关回复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无法在2023年1月6日前完
成上述《监管询问函》的全部回复工作。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3年1月9日前回复
监管询问函。延期期间,公司将认真落实《监管询问函》中的有关要求,积极推
进并尽快完成此次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1、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
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
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
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
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
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