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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关于《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意见2023-01-10  

                          关于《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回复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转来的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

第 475 号)收悉,我们作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

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关注函中需要我们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事项,回复如下:

    1、请说明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以及

区分关联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的具体情况,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

原因的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请结合公司、北盟物流、新沂必康的

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是否违反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

请律师、新沂必康破产管理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破产管理人回复: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裁定受理新沂必康新医
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
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盟物流”)与新沂必康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并且区分与北盟物流
财产的成本过高,若单独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申请
对北盟物流纳入新沂必康等 42 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认为:一、北盟物流已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新沂必康与北

盟物流为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决策控制关系混同。新沂必

康与北盟物流受法定代表人李宗松统一实际控制,对于两公司的人事

任免、经营管理等决策均系同一决策机制作出。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

存在巨额资金往来,新沂必康对外多笔债权均由李宗松个人或者北盟

物流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二、新沂必康及关联企业债务能够得到有效

清偿,核心在于延安必康顺利脱星摘帽、持续稳健经营。北盟物流纳

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将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退市风

险得以妥善化解。三、不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

偿利益。(一)各被申请人的偿债资源分布极为不均衡,单体公司重

整将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受偿。(二)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长期

混同,单体公司重整将严重拖延重整效率,最终将损害全体债权人的

清偿利益。(三)实质合并重整能确保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四、

将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实质合并重整可以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有

利于缩短清理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的时间,降低清理成本,提高破产

重整工作效率,提升关联债权人的清偿率;各类债权人仍须根据债权

性质按照法定清偿顺序统一受偿,实质合并重整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清

偿顺序。实质合并重整可较大程度降低破产企业的整体负债,更是有

助于提高各单位的整体清偿率,保障各单位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

    综上所述,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

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
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新沂必康破产管

理人申请将新沂必康与北盟物流进行实质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

司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近期,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称新沂必康重整投资人光晖控股

(深圳)有限公司有意解除与新沂必康的《重整投资意向协议》。请

你公司及新沂必康破产管理人核实相关事项,说明上述《重整投资意

向协议》是否已解除,并补充披露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

       破产管理人回复:

    新沂必康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与光晖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晖控股”)签署《关于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

限公司等 42 家公司之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截止目前,新沂必康及破产管理人并未收到光晖控股的致函,将

尽快联系光晖控股,按照对方意愿和协议的约定,与对方完成解除协

议。

    2022 年 9 月 19 日,新沂必康等 42 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会议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 42 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表决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

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

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将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就重整计划草案

再次表决。

    2022 年 12 月 26 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

06 破 1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

有限公司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