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1-1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延安必康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事项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
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公司关联自然人王子冬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东
莞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认缴出资 90%事项,公司本次出资比例合理。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涉及的关联
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证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
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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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202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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