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公司关联自然人王子冬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东
莞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认缴出资 90%事项,公司本次出资比例合理。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电池、发电机、储
能技术领域的市场拓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对原业务领域的依赖程度,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
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本着平等合作
原则进行,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证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
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
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
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理由恰当。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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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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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202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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