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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拟对子公司增资及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同时设立两家新能源全资孙公司的事项,增资及投资合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
资孙公司,有利于推动公司在高性能、高安全性锂离子动力电池、电动汽车节能
电机、电动汽车共享换电、动力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领域的市场拓展,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对原业务领
域的依赖程度,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但是公司需要关注尚未清偿的债务风险,
解决投资资金的筹集问题,保持公司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公平、
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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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202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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