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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投资年产 35,000 吨六氟磷酸锂和 10,000 吨六氟磷酸钠等产
品扩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项目
投资扩建从长远发展看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司
产品结构,增强公司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发展能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
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权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战略规划,为保护投资者利
益,经审慎考虑并与相关各方协商决定终止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部分资产及股权。截至目前,收购双方尚未实际开展资产移交工作,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资产及股权转让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业绩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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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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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202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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