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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必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0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4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
时代中心 3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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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625,863,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51%。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6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21,907,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15,758,01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8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105,07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年产 35,000 吨六氟磷酸锂和 10,000 吨六氟
磷酸钠等产品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5,540,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
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107,9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8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5260%;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4%;
弃权1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
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75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
反对6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弃权459,3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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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9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4.9295%;反对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39%;
弃权4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毅、崇祝文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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