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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22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3-04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
施字[2023]12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2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
    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
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
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韩文雄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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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
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
吸取教训,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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