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关于部分董事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专项异议说明2023-04-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对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专项异议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钱善
国、黄泽民、刘从远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第一
季度报告》投弃权票,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现将所涉事
项说明如下:
独立董事钱善国先生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关于 2022 年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上述事项,前
期经过多次和公司及会所沟通,无法获得具有商业实质的财务相关证据,无法取
得应收款及其他资金的回收性实质财务证据,2022 年的报告期初数无法确认,故
对 2023 年的季报同样也无法确认,故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黄泽民先生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由于我无法取得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上显示的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可回收性的确凿证据,
另外,我们也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证实公司 2022 年末在建工程预付款项的商
业实质及其可回收性,由此,我们无法判断这些事项对 2022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
2023 年度第一季报报告的影响,经慎重考虑,我决定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刘从远先生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1、由于多次于公司沟通,无法取得 2022 年
财务报告上显示的应收款是否有商业实质及可回收性确凿证据。2、无法有证据
2022 年期初未在建工程预付款的实质及可回收性,因此无法确定 2022 年报和 2023
第一季报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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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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