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2023-04-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
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 2022 年度审计工作
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为此编制了
《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对《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的无法表
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我
们认为,针对导致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
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以及《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对审计报告
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提出了应对措施,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
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监事,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切实推进
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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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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