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内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2011-08-24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内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彭志光为公司内审工作负责人的议案》的相
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彭志光先生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彭志光先生拥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
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
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彭志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彭志光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
独立董事:蔡光先 刘仲华 赵德军 詹 萍
20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