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09-28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1-030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 2011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在部分募集资金定期存
单到期需要转存的情况下,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路支行、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1 年 9 月 27 日,公司与新增专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铁银支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01719661052502509,截止 2011年 8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4,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口服液及胶囊生产线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3 日, 3,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3 日,1,000 万
元期限 12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
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林彬、王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
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二、201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路支行、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68130100100150464,截止 2011年 8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口服液及胶囊生产线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1000 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9 日, 2,000 万元期限为 3 个月;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9 日,5,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9 日,4,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林彬、王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
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路支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