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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森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2013-12-14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
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孜堂制药”)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本次借款是为了支持永孜堂制药新版 GMP 净化工程及新版 GMP 认证
项目。公司与永孜堂制药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及资
金占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是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
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约定条件合规合法,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向永孜堂制药提供借款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借款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




    独立董事: 蔡光先     刘仲华   詹萍   刘纳新




                                                     201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