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2-20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4-043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2,537,226.72 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汉森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森健康产业”)。汉森健康产业已于 2014 年 10 月完成了工商注册登
记手续(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2014 年 9 月 6 日和
2014 年 10 月 18 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汉森健康产业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资阳支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协议三方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汉森健康产业已在交行资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39662000018010003310,截止 2014 年 11 月 6 日,专户余
额为 62,537,226.72 元。该专户仅用于汉森健康产业设立及生产经营等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汉森健康产业、交行资阳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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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汉森健康产业和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汉森健康产业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林彬、王伟可以随时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书。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汉森健康产业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汉森健康产业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
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所示
的联系方式向汉森健康产业、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汉森健康产业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汉森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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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由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合并重组工作,如协议在宏源证券
合并重组工作完成前未履行完毕,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由宏源证券重
组完成后的新公司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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