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内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内审工作负责人的议案》的相关会议 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杨哲怡先生的简历等材料,认为杨哲怡先生拥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 关规定。 2、杨哲怡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杨哲怡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 独立董事签字:刘纳新 曾建国 王红霞 李永萍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