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5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7-030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以公司总股本 29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2 日;
3、除权除息日:2017 年 6 月 23 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96,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合计 148,000,000 元。
201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详 见 2017 年 5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2、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仍为
296,000,000 股。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
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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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6,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
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 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3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2
1 08*****235 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2 01*****052 刘正清
3 01*****442 何三星
4 00*****634 刘厚尧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部
咨询联系人:刘厚尧、杨湘
咨询电话:0737-6351486
传真电话:0737-6351067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
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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