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0-020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相关制度中的相关条
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原制度内容 修订后的制度内容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
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整、及时地、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及时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
公开披露信息。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 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任。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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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 …
(二十九)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无)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
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
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 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无) (新增)第三章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无)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
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
(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
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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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无)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
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
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
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
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
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
动达到 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
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
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
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无) 第三十二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
和指标。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
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
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无)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
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
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
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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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中国证监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深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
会中小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www.cninfo.com.cn)、 上证网(ww 上证网(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
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 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
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 (www.zqrb.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
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om.cn)。 监会认可的报纸。
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
可的报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 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
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理:
…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有管理
任; 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 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 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
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 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要求的文件; ……
……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外披露。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作。 相关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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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第四十六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无)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无) 第五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
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无)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章 保密和保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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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事会书面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
(无)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
务。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予以妥善保管。
(无) 第八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
(无)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
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
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
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无)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
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无)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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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并处罚。 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中有关上市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和规定,在公司上市后执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
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
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 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里的条款和序号根据本修订案依次做出相应的变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原制度内容 修订后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汉森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信建设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
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
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 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 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
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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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
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大影响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损失;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
划;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 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九)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的违约情况;;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裁;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议;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大变更;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形。 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变化;
披露。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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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
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管理人员;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有关人员;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
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
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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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 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 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监管 机构的 要 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
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 (一)公司被收购;
要求: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三)证券发行;
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 (四)合并、分立;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五)股份回购预案;
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
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
计超过 6 股(含 6 股)),公司应向深圳
证券 交易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 记
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
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
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
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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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
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
圳证 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事项 文件的 同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监管机构备案。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
局。
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里的条款和序号根据本修订案依次做出相应的变更。
三、《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原制度内容 修订后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 司”、“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
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
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
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 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
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 资产品、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资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围: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行为;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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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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