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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森制药:公司章程(2021年3月)2021-03-23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正案)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45
第十三章      附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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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509
号文《关于核准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Hansen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 2688 号
               邮      编:413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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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顾客至上,诚信为本;规范管理,精心运营;
持续改进,开拓创新。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
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实现最大投资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
囊剂、颗粒剂、糖浆剂、酊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物制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医疗卫生投资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伍仟伍佰万股,成立
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为:

  编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份)   持股比例(%)

    1            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                    3850               70

    2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100               20

    3                      陈水清                        1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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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正清                      165          3

    5                      何三星                      110          2

    6                      刘厚尧                      110          2

                     合计                              5500        100


     第二十条     经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50,3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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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买卖具有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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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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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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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
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
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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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
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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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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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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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通知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
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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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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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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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 98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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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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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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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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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
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东大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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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
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
全部董事为止。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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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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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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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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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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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根据公司需要,
由董事会决议决定是否设立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 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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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董
事会予以罢免;
       (十九)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一)在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
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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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且不超过 50%的决定权,董事
会在十二个月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 5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且不超过 30%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 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且不超过 5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
十二个月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 5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
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
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对前述(一)、(三)项所述事项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 50%以上,前述(二)项所述事项的单笔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 30%以上,或
在十二个月内度内行使前述(一)、(三)项所述事项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0%,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行使前
述(二)项所述事项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以合并
会计报表计算)30%后的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就该等事项组织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该等事项在一年内的实
施情况。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该等
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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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
董事长(如设有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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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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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5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
务总监 1 名。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
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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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其他高管人员参加,在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负责人或
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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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2-5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或副总经理兼任,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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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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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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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
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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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
运资金的支出;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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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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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
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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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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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
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
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中小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证网(www.cs.com.cn) 、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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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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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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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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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
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
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可以行使控制权并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超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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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清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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