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10-2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并就公司回购股份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高于 5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黄 辉
刘雪琴
刘 捷
龚国伟
201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