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雷科防务 股票代码:002413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 158 号 802 室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5 号常发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57,638,335股雷科防务股 份协议转让给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雷科防务 指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常发集团 指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 雷科众投 指 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限合伙)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雷科防务股份,导致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变动的行为 常发集团与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伙)于2019年1月7日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 《准则15号》 指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439043D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802室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5号常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注册资本: 14135.386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00年12月21日-2030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制冷器件、邦迪管、铝氧化、空调及配件、通风柜、空气加热器、 冰箱、通讯器材用微波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可视电话、防无线干扰设备的制造; 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黄小平 103,825,964.13 73.45% 谈乃成 14,845,664.23 10.50% 潘国平 4,523,323.55 3.20% 黄建平 4,523,323.55 3.20% 黄善平 4,523,323.55 3.20% 唐金龙 4,523,323.55 3.20% 其他 11 位自然人股东 4,588,939.44 3.25% 合计 141,353,862.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黄小平 男 中国 董事长 江苏 否 谈乃成 男 中国 副董事长 江苏 否 黄善平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江苏 否 -4- 潘国平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江苏 否 唐金龙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江苏 否 黄建平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江苏 否 高元恩 男 中国 董事 北京 否 黄桂荣 男 中国 董事 江苏 是 谈莉 女 中国 董事 江苏 否 黄晋雄 男 中国 董事 江苏 否 黄金烽 男 中国 董事 江苏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原持有雷科防务5%以上的股份 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常发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以及自身资金的需求,常发集团此次协议转 让其持有的雷科防务57,638,335股股份,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5.06%。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常发集团将不再持有雷科防务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等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与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常发集团持有雷科防务57,638,335股,占雷科防务总股本 的5.06%。本次权益变动为常发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雷科众投转让其持 有的雷科防务57,638,335股股份(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5.06%),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常发集团将不再持有雷科防务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1、股份转让标的 常发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雷科众投转让其所持雷科防务 公司57,638,335股股份(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5.06%,以下简称:“标的股 份”)。雷科众投同意受让该部分股份。 2、股份转让的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按5.10元/股的价格,雷科众投以共计人民币 293,955,508.50元(人民币贰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零捌元伍角)受让上 述57,638,335股标的股份。 3、价款及支付 (1)、雷科众投在本协议生效当天向常发集团支付叁仟万元 (30,000,000.00)订金、在本协议生效的第二天订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发集团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 (小写:50,000,000.00)(包括前面已付的叁仟万元)、十个工作日内向常发集 团指定帐户支付共计不低于捌仟捌佰万元(小写:88,000,000.00)的第一期股 份转让价款。 (2)、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向雷科防务公司提交有关协 议转让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份转让申请。 (3)、在本股份转让协议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同意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雷科众投向常发集团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二期和第一期的股份 转让价款合计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万元(小写:176,000,000.00)。 -7- (4)、双方约定在本次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同意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雷科众投需在标的 股份办理过户前(含过户当日)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常发集团,常 发集团收到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小写:¥293,955,508.50)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材料、办理过户。 (5)、若本股份转让协议或股权变更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常发集 团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文件后立 即书面通知雷科众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 款至雷科众投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常发集团违反本协议给雷科众投造成损失的,应向雷科众投承担赔 偿责任;常发集团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雷科众投有 权解除本协议,雷科众投有权要求常发集团退还雷科众投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 价款,并赔偿雷科众投全部损失。当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返还事宜, 若常发集团逾期返还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按照逾期返还金额的0.05%/日向雷科 众投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雷科众投违反本协议给常发集团造成损失的,应向常发集团承担赔 偿责任,雷科众投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常发集团有 权解除本协议,常发集团有权要求雷科众投赔偿常发集团全部损失,全部损失赔 偿完成后常发集团将雷科众投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返还雷科众投。 (4)、在本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之前,违约方必须向交易对 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在本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之后,违约 方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5,000万元的违约金。 三、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常发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雷科众投将成为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鉴于雷科防务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刘峰先生、刘 -8- 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立宁先生、韩周安先生、北京雷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科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雷科防务第一大股东,雷科众投 系刘峰先生、刘升先生、高立宁先生、韩周安先生出资设立的公司,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将进一步提 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9-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雷科防务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 有的雷科防务133,135,000股股份,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11.68%,未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雷科防务股份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雷科防务首次公开发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小平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已严格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人所持有的雷科防务的股份已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限售。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签署日期: 2019年1月8日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雷科防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公司 股票简称 雷科防务 股票代码 00241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名称 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 承 □ 赠 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57,638,335 股 持股比例:5.06%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 57,638,335 股 变动比例: 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后持有数量: 拥有权益的股份 常发集团 0 股 持股比例: 0 %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13-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