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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科防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1-008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3156号)核准于2021年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683,30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2,399,996.24元,扣
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共计11,015,927.64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384,068.6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已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843,2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
金余额591,556,796.24元汇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木樨地支行开立的账号
为632658043的人民币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
年1月29日出具的XYZH/2021BJAA20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雷科
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雷科”)、全资孙公司理工雷科电子(天
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天津”)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
 中信建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理工雷科与中信建投、民生银
 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理工雷科、雷科天
 津与中信建投、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除协议主
 体外,其他条款均相同,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 2021年1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收购爱科特剩余30%股权、
           民生银行北京
雷科防务                  632658043   591,556,796.24    毫米波雷达研发中心建设项
            木樨地支行
                                                           目、补充流动资金

           民生银行北京
理工雷科                  632658377         -          毫米波雷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木樨地支行

           民生银行北京
雷科天津                  632658529         -          毫米波雷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木樨地支行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下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
 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
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
议的效力,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
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
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守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
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可提前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