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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科防务: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1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列席雷科防务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就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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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公司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相一致。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形成决议,
                         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以下合称“披露平台”)上刊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4)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披露平台上刊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股东大会的补充
                         通知》(公告编号:2021-047)(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载明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刘峰及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增加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申请》,为提高决策效率,刘峰及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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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请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刘峰及一致行动人符合有关提案人身份
                         的规定,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且提案提交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
                         式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因上述临时提案的新增,《通知》的议案表决项
                         相应增加,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原提
                         案等其他事项不发生变更。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该临时提案的资格;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
                         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按照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 号楼 6 层雷科防
                         务北京公司会议室召开。

                                 3、除现场会议外,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之间的
                         任意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安排了网络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戴斌先生主持,就《通知》及《补充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及《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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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公司各股东,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97
                         名,代表股份172,892,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8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380,353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9.4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77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54,511,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452%。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2021
                         年4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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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1,093,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95%;反对
                         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1%;弃权8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5,498,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93%;反对 1,718,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88%;弃权 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9%。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1,093,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95%;反对
                         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1%;弃权8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98,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93%;反对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8%;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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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71,093,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95%;反对
                         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1%;弃权8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98,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93%;反对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8%;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70,98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68%;反对
                         1,9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389,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50%;反对1,907,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171,077,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03%;反对
                         1,7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3%;弃权8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2,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10%;反对1,734,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1%;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银行授信总额度及办理授信时的担保额
                         度的议案》

                                 同意170,113,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31%;反对
                         2,77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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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518,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175%;反对2,778,20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1,104,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59%;反对
                         1,7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7%;弃权8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0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21%;反对1,707,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61%;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8、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85,624,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7.9720%;反对1,7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24,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97%;反对1,772,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前述刘峰及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一项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增加、取消或变更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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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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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经办律师:   孙涛     律师




                                                         (签名)                         (签名)




                                                                                   耿陶     律师




                                                                                      (签名)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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