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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4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5-05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6,378,8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1.0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011,6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1.17%。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531,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47,570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1.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湖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2-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24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24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3.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6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8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未分配滚存利润安排




                                  -5-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3.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6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弃权股份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8-
    9.1 公司与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9.2 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 1 号资管计划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张燕女士、王玉女士、黄建忠先生、张海涛先生、赵降
龙先生、范五亭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
票 424,339,763 股。
    同意 424,098,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
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89,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37,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
权 8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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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6,77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反对股份 1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股份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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