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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18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13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3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2016 年 3 月 16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4 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7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7,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0.018%。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39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0.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7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2-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反对股份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
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反对股份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弃权股份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5 年度述职报
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七、备查文件


                                      -3-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