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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武汉高德红
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
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总额为 51,420,132.60 元,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51,420,132.60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1,420,132.60 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
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不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同时公司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
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把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含本数)来
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使用及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时公司进行
现金管理的投资金额及审批权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现金管理
的范围、期限、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能够降低投资风
险,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用于现金管理,并按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使
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殊          喻景忠         邓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