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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4-11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7-00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知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耀强先生召集、主持,应
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3、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
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4、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
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柳国普先生、孙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选举陈林华先生担任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在
新一届监事就任前,第三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
职责。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柳国普先生,1975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历,曾任职

于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4 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曾任

研发中心副主任、制造中心主任、民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采

购部经理。柳国普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孙林先生,1972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湖北社会科学院,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曾任职于北京武警总队八支队十四中队、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中心,2004 年进
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现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
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