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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
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对“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
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继续发挥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优势,做大做强,保持行
业领先地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此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制冷型碲镉汞及Ⅱ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实施期
限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期限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独立董事签名:



喻景忠           王   殊      邓   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