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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2018-12-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简称“高
德红外”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制冷型碲镉汞及Ⅱ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6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4,256,031 股,发行价格每股 2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20,954,393.60 元,广发证券在扣除了承销费、保荐费 15,000,000.00 元
后,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分别汇入公司指定的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人民币账
户)243,204,393.60 元、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人民币账户)362,750,000.00 元,
两个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认股款人民币 605,954,393.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出
具 XYZH/2016WHA20315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新型高
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制冷型碲镉汞及Ⅱ类超晶格红外探
测器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
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
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对以下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前预计项目达       本次调整后预计项目达
          项目名称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制冷型碲镉汞及Ⅱ类超晶格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外探测器产业化
    三、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
    募投项目投资过程中,为了提高产出效率和降低制造成本,公司对核心芯片
产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生产设施的选型及定制方面更加趋于严谨,
给本项目的实施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因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购买的设备
主要为先进的红外核心芯片设备,相关分期付款周期较长,故募集资金支付进度
未达到预计进度。后续公司将督促推进资金投资使用进度,以尽快完成制冷型碲
镉汞及Ⅱ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
    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现已拥有先进的 8 英寸碲镉汞制冷探测器批
产线和新一代制冷型多种型号Ⅱ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专用生产线,具备多规格制
冷型探测器芯片研制生产能力。该募投资金项目已打破国外封锁、有效填补了国
内新一代制冷探测器芯片空白,规模化应用于国内多个重点型号产品及高端民用
领域。
    四、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期限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来
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
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是根据
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期限。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未改
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
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主体、投资方向、投资总额以及建设
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照金                   何宽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