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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9-02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 2018 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
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 高
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
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
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 涉
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
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
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符合相关规
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 收
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准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
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