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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07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1-02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关于核
       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
       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
       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84,260,19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9.6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499,999,985.65元,扣除承销保荐费22,500,000元 (含
       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477,499,985.6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
       年4月2日出具XYZH/2021WHAA203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项目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38390188000324956   1,000,000,000    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

    分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   554780021435        875,000,000      晶圆级封装红外探测器

    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27909749410603     225,000,000      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

                                                                        温度传感器扩产项目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20766254539        377,499,985.65   补充流动资金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高德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鲲鹏微纳光电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
     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建航、安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