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2021 年 4 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大成”)接受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高德红外”)委托,担任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高德红外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法律事 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全程 见证了发行过程。 3.高德红外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 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高德红 外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见证了发行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高德红外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德红外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除另有定义外,本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 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根据高德红外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2020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关 于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 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 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原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 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 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 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 100,000,000 股(含本数),即本次 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28%。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 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 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 应调整。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 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用于“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晶圆级封装红外 探测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温度传感器扩产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投入如下: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额(万元) 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1 100,125.00 100,000.00 项目 晶圆级封装红外探测器芯片研发及 2 87,534.00 87,500.00 产业化项目 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温度传感器 3 22,794.00 22,500.00 扩产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合计 250,453.00 25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 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 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 适当调整。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 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高德红外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了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军工审查 202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作出《国防科工局关于武汉高德红 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20〕1016 号), 原则同意公司资本运作。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1〕347 号《关于核准武汉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1 亿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发行人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出 1.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建 投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2021年3月23日,中信建 投以邮件的方式向160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及附件》(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前 述160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1年1月8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基金公司27名; 证券公司14名;保险机构6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93名。 上述《认购邀请书》明确规定了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事项。 因初步询价后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购 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有效认购投资者人数不足35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协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2021年3月25日首轮申购结束后至追加认购截止 前,中信建投以邮件方式向162名投资者发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武汉高德红 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含附件)(以下简称“《追加 申购报价单》”)等追加认购邀请文件。前述162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1年1月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基金公司27名;证券公司14名;保险机构6名;已表达 认购意向的投资者95名(首轮申购结束后至追加认购截止前,主承销商收到2名 新增投资者表达认购意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追加认购时间为截至2021年3月29 日1:00。 上述《追加认购邀请书》中明确规定追加认购对象与条件、追加认购时间安 排、发行对象和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重要提示及风险揭示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 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询价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上午8:30-11:30, 询价区间不设上限,询价下限为不低于29.67元/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限内,发行人、主承 销商共收到有效《申购报价单》合计11份。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万 序号 认购对象 /股) 元) 1 李彬海 30.30 7,200 29.67 15,000 2 嘉兴建信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52 15,000 33.37 15,000 3 广州市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0 13,500 4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2.01 7,210 29.67 20,000 5 广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25 19,900 6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14 7,200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32 50,000 29.67 20,000 8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25 19,900 9 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9.67 30,000 29.68 19,680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5 15,180 29.70 12,6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11,100 30.40 10,50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1年3月29日15:00,发行人、主承销商共收到有效的《追加申购报价 单》合计7份,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万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67 300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9.67 28,900 3 广东恒坤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9.67 14,000 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29.67 2,500 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67 2,290 6 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 29.67 2,000 7 黄永直 29.67 1,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收到了11份符合《认购邀请书》相关规定的 《申购报价单》,7份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相关规定的《追加申购报价单》, 上述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配售 在申报期结束后,发行人、中信建投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67元/股。 根据《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 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5名投资者,发行数量为84,260,195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85.65元。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月 嘉兴建信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 1 5,055,611 149,999,978.37 6 业(有限合伙) 2 广州市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50,050 134,999,983.50 6 3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430,064 72,099,998.88 6 广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 4 6,740,815 199,999,981.05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月 5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26,693 71,999,981.31 6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852,039 499,999,997.13 6 7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40,815 199,999,981.05 6 8 李彬海 2,426,693 71,999,981.31 6 9 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0,111,223 299,999,986.41 6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32,962 196,799,982.54 6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47,826 128,999,997.42 6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9,740,478 288,999,982.26 6 广东恒坤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 13 4,718,570 139,999,971.90 6 司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4 842,601 24,999,971.67 6 Association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3,755 19,100,210.85 6 合计 84,260,195 2,499,999,985.65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中 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签署协议、缴款与验资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 2.2021年4月2日,信永中和会计师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验证报告》(XYZH/2021WHAA20355)。截至2021年4月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 股股票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计人民币2,499,999,985.65元已缴入中信建 投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东大桥路支行,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账号:32076625453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021年4月2日,中信建投向高德红外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 (不含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承销费)。2021年4月2日,高德红外会计师出具了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1WHAA20356)。截至2021年4 月2日,发行人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260,195.00股,每股发行价格29.67元, 共 计 募 集 货 币 资 金 人 民 币 2,499,999,985.65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费 用 人 民 币 22,937,981.3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7,062,004.33 元 , 其 中 : 新 增 股 本 人 民 币 84,260,195.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2,392,801,809.33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合法、 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发行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彬海、摩根士丹利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健国 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东恒 坤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均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以上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嘉兴建信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圆石复兴科技 8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上认购对象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或备案程序。 (二)发行对象的适当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实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 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1 李彬海 Ⅱ类专业投资者 是 嘉兴建信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伙) 3 广州市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广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5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限合伙) 6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Ⅱ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 广东恒坤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4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Associatio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5 名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 (三)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不存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 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 议和《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 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询价及申购报 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内容和形式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已全部到位。 (四)本次发行对象之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发行人84,260,195股新增股份,发行人尚 需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王 隽 宋修文 经办律师: 田夏洁 经办律师: 俞瑶瑶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