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文 灏 张慧德 郭 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