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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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高德红
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齐剑天、郑勇律
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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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9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
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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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6 人,代表
股份合计 2,140,844,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2839%。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090,027,0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7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
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50,817,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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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50,821,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498%。其中现场出席 3
人,代表股份 4,056 股;通过网络投票 29 人,代表股份 50,817,613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普通决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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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补选 现场投票情况 2,090,027,083 0 0
公司第五届 网络投票情况 46,307,789 4,509,824 0
监事会非职 合计 2,136,334,872 4,509,824 0
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
的议案》 46,311,845 4,509,824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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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芳
经办律师: 齐剑天
经办律师:郑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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