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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10/F,Zheshang Tower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    No.718 Jianshe Avenue
                                                     浙商大厦 10 楼         Jiang’an District
                                                      邮编:430015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大成 S 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高德红
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齐剑天、胡颖律
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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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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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7 人,代表
股份合计 2,137,644,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662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085,805,9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07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
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51,838,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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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51,838,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923%。其中现场出席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 34 人,代表股份 51,838,412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普通决议案:
    1.《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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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      议案名                                                             弃权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编码        称                                                             (股)

          《 关 于 现场投票
                                   2,085,805,953                 0              0
          〈 2022      情况

          年 员 工 网络投票
                                     15,766,841           36,071,571            0
          持股计       情况
1.00
          划(草       合计        2,101,572,794 36,071,571                     0
          案)〉及 其中中小
          其 摘 要 投资者投          15,766,841           36,071,571            0
          的议案》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议案名                                                             弃权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编码        称                                                              (股)

          《关于     现场投票
                                   2,085,805,953                 0               0
          〈2022       情况

2.00      年员工     网络投票
                                     15,893,355           35,945,057             0
          持股计       情况

          划管理       合计        2,101,699,308 35,945,0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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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 其中中小
        议案》     投资者投         15,893,355           35,945,057            0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提案   议案名                                                              弃权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编码     称                                                               (股)
        关于提     现场投票
                                  2,085,805,953                 0              0
        请股东       情况
        大会授     网络投票
                                    15,766,841           36,071,571            0
        权董事       情况
        会办理       合计         2,101,572,794 36,071,571                     0
3.00
        公司员
        工持股     其中中小
        计划相     投资者投         15,766,841           36,071,571            0
        关事宜      票情况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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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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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芳




                                                   经办律师: 齐剑天




                                                    经办律师:胡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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