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9-030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 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 股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3 号)及《关于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4 号)。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科投资”)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 份,增持金额为 1.5 亿元人民币至 3 亿元人民币(含 10 月 23 日的买入股份), 增持期间为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的六个月内。 截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市,电科投资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期间,电科投资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454,639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69%,累计增持总额 176,829,919.40 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电科投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电海康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 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五十二所”)同受中国电科的控制。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截至2019年4月23日收市,电科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6,454,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9%。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通过中 电海康、五十二所和电科投资合计控制海康威视的股份数量为3,840,904,63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前的12个月未披露过除本次计划外的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开始前的6个月未发生过减持。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 可。 2、增持股份的金额:1.5~3亿元(含2018年10月23日的买入股份)。 3、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23日起六个月内。 4、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电科投资的自由资金。 6、增持计划不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 7、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3日收市,电科投资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8年10月 23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电科投资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454,63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69%,累计增持总额17,68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增持均价(元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股) 持股比例(%) 增持金额(元) /股) 电科投资 2018/10/23 竞价交易 1,316,950 0.0141% 23.589 31,065,533.55 电科投资 2019/1/3 竞价交易 1,868,050 0.0200% 25.307 47,274,741.35 电科投资 2019/1/4 竞价交易 1,587,539 0.0170% 25.767 40,906,117.41 电科投资 2019/4/22 竞价交易 1,682,100 0.0180% 34.234 57,584,212.51 合计 6,454,639 0.0690% 27.396 176,829,919.40 本次增持计划前,电科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之后,中国电科通过中电海康、五十二所和电科投资合计控制海康 威视的股份数量为3,840,904,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 截至2019年4月23日收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如下: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电科投资 0 - 6,454,639 0.0690% 中电海康 3,653,674,956 39.0831% 3,653,674,956 39.0831% 五十二所 180,775,044 1.9337% 180,775,044 1.9337% 合计 3,834,450,000 41.0169% 3,840,904,639 41.0858% 三、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核查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康威 视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 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 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4、中电海康、五十二所和电科投资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在电科投资本次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 1、电科投资关于本次增持公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告知函。 2、中电海康、五十二所关于本次电科投资增持计划的相关承诺函。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