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行为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 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行为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 海康威视分拆所属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机器人”)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 海康威视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境内上市 前期筹备工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 动分拆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 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就自海康威视本次 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 6 个月至《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分拆预 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期 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海康威视股票情况出具本 专项核查意见。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买卖海康威视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等文件。 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 公司、相关主体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之前,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 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相关机构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查期间相关各方买卖股票行为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海康威视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本次拟分拆的子公司海康机器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分拆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 六个月至《分拆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海康威视 自查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相关 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期末持 股票账户 证券简称 交易时间 股数 股数 有股数 2022年10月11日至 0899990646 海康威视 50,319,235 0 50,319,235 2022年12月9日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海康威视已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本公司上述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 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 海康威视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证券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期末持有 股票账户 交易时间 简称 数 数 股数 自营业务股 海康 2021年6月30日至 136,035,566 193,193,117 10,768,955 票账户 威视 2022年12月9日 信用融券专 海康 2021年6月30日至 0 0 115,816 户 威视 2022年12月9日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期末持有 股票账户 交易时间 简称 数 数 股数 资产管理业 海康 2021年6月30日至 22,779,580 64,747,018 745,200 务股票账户 威视 2022年12月9日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 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 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 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 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 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 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 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二级 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序 期初持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持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时间 号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2021年7月12日至 1 周蓉蓉 海康机器人董事 52,360 0 8,000 44,360 2021年7月21日 海康机器人副总 2021年8月17日至 2 张文聪 经理、财务总 30,840 3,000 0 33,840 2021年11月4日 监、董事会秘书 海康机器人副总 2021年7月1日至 3 吴尧 39,000 26,800 8,160 57,640 经理 2021年8月17日 海康机器人副总 2021年6月30日至 4 陈晶 40,000 20,000 20,000 40,000 经理吴尧之配偶 2021年8月17日 海康机器人监事 2021年7月28日至 5 周明月 16,700 5,000 0 21,700 顾林通之配偶 2021年11月25日 中电海康董事江 2021年8月17日至 6 蒋旭 0 1,600 1,600 0 波之配偶 2021年12月17日 中电海康副总经 2021年6月30日至 7 蒋爱丽 18,620 14,900 14,210 19,310 理林开号之配偶 2022年10月28日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在自查报 告中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周蓉蓉、张文聪、吴尧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海康威视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海康威视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海康威视股 票的情形。 海康威视分拆海康机器人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至分 拆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海康威视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 海康威视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 情况。 自海康威视披露海康机器人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至本次分拆上市实 施完毕或海康威视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 方式将海康威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 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 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海康威视股票交易。” 2、陈晶、周明月、蒋旭、蒋爱丽承诺: “本人上述买卖海康威视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海康威视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海康威视股票的 情况。 自海康威视披露分拆海康机器人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至本次分拆上 市实施完毕或海康威视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 行海康威视股票交易。”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吴 钢 张帆影 日期: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