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31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市证券监管局
(如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
计的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
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
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有关说明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公告除外。
有关临时报告范围、标准、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当适用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
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
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
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
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
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
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
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 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
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
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市 证监局
(如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二章 公司内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最迟2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监督管理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以及其他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
人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圳
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释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八十六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按照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备案。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