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31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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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3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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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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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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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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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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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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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
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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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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