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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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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129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6年8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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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2016年9月12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9月11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 267,502,9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412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1,207,2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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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78,710,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刘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62         股。

    (2)      选举刘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3)      选举程朋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4)      选举贾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44         股。

    (5)      选举吕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6)      选举苏俊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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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王礼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78,662,951          股。

    (2)        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3)        选举赵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4.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        选举沈宏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8,662,942   股。

    (2)        选举沈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8,662,948   股。

    5.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78,67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

    6.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78,675,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

    7.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78,675,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

    8.   《关于参与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医院PPP基金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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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78,676,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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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129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