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达实融租”)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达实融租提供财务资助,有利 于达实融租的市场业务拓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借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结算,定价公允, 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达实租赁提供10,000万 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