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020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7年2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2017年3月14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3月13日15:00至2017年3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614,173,0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6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664,15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4,801,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
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614,189,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反对
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611,55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020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