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
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
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法规,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较为完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重大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
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及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 号: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
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6年度审计服务中
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4万元,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胜任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公司续
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并已得到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
可,我们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年审费用84万元,并请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标准结合了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
状况及各岗位职责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标准符合公
司及行业现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方案。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
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对控股子公司深圳
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截止
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为达实租赁向银行申请的1亿元借款提供了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对全资子公司深圳达
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6.4亿元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合同
已于2016年7月5日签订,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该笔担保实际发生额37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对参股子公司融智节能
环保(深圳)有限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承担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0.4亿元
的债务提供担保。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为上述0.4亿元债务提供了担
保。
4、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对控股子公司淮南达实智
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7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暂未签订。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八、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及预留股
份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满足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
足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及经营业绩等指标满足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解
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2016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现确认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 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我们同意公司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九、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符
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