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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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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066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7年4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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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9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
15:00至2017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594,955,39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90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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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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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关于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关于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94,958,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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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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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06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本页为签署页